(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行为人对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以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或者坠落,造成人身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因动物饲养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引起的侵权诉讼,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承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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