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诉讼时效
引言: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未行使权利,有效期满,人民法院不再保护其权利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债权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将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法定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
一、诉讼时效的性质:
1.诉讼时效已过,权利人丧失胜权。但起诉权不会消灭,实体权利也不会消灭。诉权的意义在于,诉讼时效丧失的案件,人民法院仍然要受理或审理。只有在审判中,对方的时效问题才能驳回自己的诉讼请求。如果对方不提出诉讼时效,法院依据职权无法主动适用实际效力。所以现在限制的主流观点是抗辩权。如果对方不抗辩,就等于放弃了权利。
2.不丧失实体权利的意义在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后又反悔,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法院不会支持其债权主张。
3.诉讼时效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当事人之间变更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但质量协议的检验期间有效的,不属于诉讼时效。
同意提前放弃有效利益也是无效的。(怕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另一方放弃时效,有损公平)
但是事后放弃是有效的(比如已经到期的自愿履行)。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物权请求权:
(1)三项权利要求的适用效力肯定不存在问题。确认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排除危险,停止侵害请求权。
(2)主张恢复原状的权利和主张返还原物的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争议。目前主流观点是适用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适用于所有索赔。例外情况:
3.其他不适用的故障情况?
(1)银行存款是否有效?银行存款是消费贷款合同,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储蓄关系。
(2)投资的股权属于投资关系,不具有诉讼效力。
(3)共有权关系不适用,无效。
(4)相邻关系不适用于故障。
(5)侵犯未进入流通领域的国有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期限:
1.一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普通伤害,两年产品质量问题,三年环境污染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