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期间不包括在审判执行期间?下面富华说法的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不计入审判执行期的期间。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对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限;
(二)因另有委托或者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刑事案件的,准备辩护的时间为宣布延期开庭之日起至第十日止;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延期审理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后超过七日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申请
(六)民事、行政案件的公告期和评议期;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的期限;
(八)相关专业机构对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进行审计、评估和资产清理的期限;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者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者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中止执行的期间;
(十一)高级人民法院通知的暂缓执行期间;
(十二)执行期间拍卖、变卖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限。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