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指在某些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法律文书之前,为了满足申请人在生活和生产上的迫切需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和财产或者要求被申请人停止某种行为的制度。适用于三种情况:
(一)申请人请求追偿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
(二)申请人请求追偿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执行。
第一次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
(2)如不先执行,申请人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
(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告应当在起诉的同时或者起诉后、法院判决前提交书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先予执行;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提出申请的原告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不予先予执行。申请人最终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先予执行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临时措施,不是案件的最终判决。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