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般考虑过错人或者无过错人来解决赔偿问题。 实际生活中存在一些导致离婚的问题,无过错方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那么,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才可以要求赔偿呢,以下富华法律网编辑整理相关内容并回答。
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能请求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要求损害赔偿的,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的无过错当事人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无过错当事人不同意离婚,也不要求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要求损害赔偿,但二审期间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失。
要求赔偿损失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仅限于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仅限于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无过错方。
(二)必须符合我国规定的四种情况之一。 即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 )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过失赔偿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允许离婚的,对当事人依照第《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基于诉讼程序的离婚,也包括登记离婚。 但是,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当事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损害赔偿的内容,“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无过错方根据请求赔偿的,可以请求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同时请求两者。
从上述回答中可以看出,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等,可以要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请咨询富华法律网络的专业律师。 他们会回答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