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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织运行机制应以法官为中心建立

建立现代司法制度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笔者认为,我国审判组织运行机制的改革,首先要以法官为中心建设各级法院,打破目前中基层法院设置各种审判业务法庭的套路,代之以专业的法官管理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按照“专业分工、专业管理”的要求建设审判辅助组织。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实现一个中级法院管辖区域内基层法院法官的轮岗。这种设置有助于确立法官平等独立的理念,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建立一个相对隔离的区域,使法官保持中立。也能最大程度上杜绝“以案选案、以案选人”的情况,铲除司法腐败的温床,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在此基础上,中基层法院可以设立立案组、审判组和执行组。原则上,法官在一个案件过程中只发挥一次作用。这种设计的运行机制取消了分级审批制度,可以提高审判效率,达到分权制衡的目的,保证公平。

最后,为了减少地方行政干预司法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地方化,有必要将法院经费与地方政府完全分离,其开支由法律直接规定,预算经上级人大审查批准后由国库直接支付。法院院长和法官都由高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以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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