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损害赔偿中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 研究结果,回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因此,被害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应当侵害人,赔偿损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在受损车辆上用于货物运输或者客运经营活动的,要求赔偿受损车辆修复中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这是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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