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赔偿?
【事件】
2004年7月9日上午12时许,原告何某驾驶摩托车自西向东至红旗路小学门口时,与摩托车发生正面碰撞,两辆摩托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摩托车司机弃车逃跑,原告受伤被行人送往医院治疗经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肇事摩托车驾驶员逃逸的,应当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发生孔某事故的摩托车车主,在交通事故当天上午8时许,发现摩托车丢失后立即报了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尚未破案。 何某原告头部严重受伤,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8,442.40元。 原告在找不到事故车辆的驾驶人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事故车辆的所有窨井某承担他的医疗费。 孔某认为,偷车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承担受害者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受到的损害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肇事者逃逸,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到的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摩托车所有窨井某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车辆丢失不负责任,车辆丢失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所有人都不应该承担责任。 判决依法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个案研究】
只要机动车所有人依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履行驾驶人责任,例如下车时刹车、关门、拔钥匙等,都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车辆所有人不应因防盗而增加过多的成本。 盗不盗本来就是一个非常不确定的事件,为了预防这种不测事件,花费过多、过于谨慎,往往是徒劳的,也是对社会有效资源的浪费。
因此,只要所有人都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适当注意义务,就应该认为车辆被盗事故没有责任。 车辆被盗后,已经脱离了所有人的有效控制。 此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行为,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失去法律的公平性。 使用被盗机动车造成事故,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车辆所有人对被盗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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