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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伤害我可否向电动车的主人要求赔偿

尊敬的律师,你好。我骑电动车在路口正常右转,对方骑电动车闯红灯直行,摔倒骨折。 报警后,对方表示没钱来警队处理。 警方调查发现,对方兼职店老板声称电动车是他的,下班很晚才租给这个工人上车,警方对此情况进行了笔录,并有店老板的签名。 针对这种情况,我想咨询一下这家店的老板是否有权索赔。 如果可以的话,该怎么办? 满怀期待,期待着法律援助。 先谢谢你了。

律师分析解答: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纠纷的,事故责任人应当按照其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方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你身体受伤,负有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你人身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店老板作为电动自行车的所有者,将该车辆出租给对方免费使用。 和你的损害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店老板在事故发生中也无过错,你要求店老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参考: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审判实践表明,出租汽车给他人是机动车所有人对驾驶车辆所带来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的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者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非机动车出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业主是否也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4月20日20时许,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长江路线上自东向西左转至金寨路交叉口时,撞到违章行走的盛某,致盛某受伤入院。 交警支队庐阳大队表示,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盛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从张某那里借来的,车主系着张某。 盛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邵先生对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事故责任人应当按照其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使盛某身体受伤,负有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盛某人身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作为电动自行车的所有者,将车辆租给邵某免费使用,与盛先生的损害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张某在事故发生过程中也无过错,盛先生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不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借用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由车主和使用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

法院一审判决,邵先生对原告盛某要求张某连带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盛某赔偿原告盛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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