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间员工受伤的法律责任如何划分,承包经营期间发生工伤

承包期间工作人员受伤的法律责任 案例介绍: 2006年07月19日2004年初,xxxxx

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下属硅铁厂生产车间承包给某个体经营,双方签订承包协议,承包协议中双方协商。 硅铁加工厂生产车间承包给某个人,承包人招人组织生产。 此外,双方约定承包人聘用的人员在生产中发生事故、意外伤亡等,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与慧达公司无关,慧达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4年10月,农民工伏某被承包人招至硅铁厂工作后,在工作中被飞溅的硅铁渣划伤右眼,造成严重伤残。 农民工伏某受伤后,未能及时被送往医院救治。 在闻讯赶来的伏某家属多次强烈要求下,承包人将伏某送入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伏某妻子同意并在协议书上签字后,支付了9200元治疗费。 本协议书内容为:收到9200元医疗费后,今后无论发生什么,伏某均不得向承包人要求经济赔偿,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慧达公司要求经济损失和医疗费赔偿。 通过该协议,公司和承包人拒绝了伏某的工伤申报,也不再支付任何医疗费。 住院治疗40天后,伏某因无能力继续支付医疗费,不得不提前出院,导致眼部伤口进一步恶化,错过了二次手术的最佳时间。 被迫出院后,农民工伏某和家人多次去找慧达公司,但公司称是生产车间承包给民营,去找与此事企业无关的承包人,承包人说向伏某拿到了治疗费9200元,自己履行了责任,于是将此事进行了管理为了继续治疗眼伤,也为了讨一种说法,如果慧达公司拒绝了伏某的工伤申报,伏某的妻子依然在家里放弃了农活,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她往返兰州几十次,奔波于公司、承包人和有关部门之间,要求确认伏某所受的伤是工伤。 经过她不懈的努力,2005年12月6日,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伏某受伤为工伤,劳动能力残疾等级为7级。 如与慧达公司协商无结果,农民工伏某向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慧达公司落实工伤待遇。 仲裁机构经审查,采纳律师意见,认定慧达公司将硅铁生产车间承包给用人单位无资质的个人,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伏某是承包人雇佣的员工,但与慧达公司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xxxx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执行伏某的工伤待遇。 慧达公司裁定支付伏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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