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丈夫结婚11年了,因为感情破裂,现在正在向法院申请离婚。 在我们的婚姻期间,我们买过一些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该怎么分割http这些财产呢? 另外,四年前,我丈夫出资一家以个人名义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我不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他想转让一部分股份。 我能成为这家公司的股东吗?
答:根据最高院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市价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摊派。 ”
因此,可以协商或按市价分配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股票等有价证券。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量比例分配。
该司法解释的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名义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同意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部分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或者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两项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问:她和丈夫打算离婚。 丈夫结婚后,通过所属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获得了公司的部分股权。 其股权为离婚时分割
答:律师表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份是夫妻共同的财产,离婚时分割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性和资本性的特点,股权不仅具有财产性,还具有身份性,股权http :
《婚姻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规定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王先生与丈夫离婚后,对股权分割有以下处理方法: 一、约定股权仍由其丈夫持有,协商股权价格,其丈夫给予王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双方对出资份额和价格协商一致后,将出资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王先生,经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王先生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所得出资归王先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