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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合同纠纷法律诉讼案例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是否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 )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

法定代表人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恒###,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路6号108室86号

法定代表人贺##”,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华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2007 )汇民二(商)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我院于200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已经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于2007年8月1日与上海天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公司)签订了合同总价43760元的办公家具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合同当日华东公司支付合同总额40%的预付款17504元,余款24256元在天涯公司交货、华东公司验收后3天内支付,约定预留2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的时间为六个月,华东公司不按合同支付预付款的,天涯交货日期为天涯公司收到全部预付款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即2007年8月18日。 交货地点为南汇区##路8号。 合同规定,华东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将合同价款总额的二分之一支付给天涯公司。 华东公司中途退货的,预付款不予退还,并应承担退回天涯公司造成的损失、产品原材料费用、加工费、保管、运输等费用。 华东公司延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型,每逾期一天应按拖欠履行款的1%向天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一式两份(每份共4页,包括采购合同、报价明细、图纸、附件),双方各执一份。 2007年8月3日,双方再次签订合同总价款40000元的办公家具购销合同一份。 除交货日期为2007年8月15日,合同附件变更为原合同外,其馀约定事项与原合同相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华东公司未按期支付合同总额40%的预付款。 2007年8月21日,天涯公司请律师致函华东公司,要求其对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天涯公司为此支付了22元快递费。 2007年8月24日,天涯公司为此与代理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为此天涯公司支付了5000元律师费。 2007年8月23日,天涯公司支出查询华东公司工商档案费用40元。 法院现场调查发现,华东公司办公室已经购置了足够的家具,该办公室没有空间摆放其他办公家具。 华东公司购买的家具数量足以与双方签订的两份采购合同附件的数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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