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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邮政物流公司承运货物损失赔偿案例分析,邮政企业对邮件的损失承担赔偿

原告:甲公司?

被告:某市**物流公司?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买卖方位灯救护器210只,总价款174300元。 同日,甲公司委托某市**物流公司托运。 双方填写“邮政物流明细单”,收件人为乙公司,运费367元,其他费用34元,共401元,约定交货期5天,寄件人签字地点由甲公司员工签字。 这批货物到达福州后,该地区的暴雨导致货物浸水。 乙公司拒绝,货物退货后,甲公司也拒绝。 甲公司与**物流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果,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损失174300元,运费40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法院对上述案例的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根据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系邮政企业在办理邮政业务中与用户发生的纠纷,原告、被告之间的合同为邮政合同,应当遵循《邮政法》,并参照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邮政法》规定:非保价包裹按包裹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限额。 国家邮政局公布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规定:非保价邮件丢失、损坏、实际损失赔偿不足,但最高金额不超过已支付邮费的2倍。 据此,法院的判决如下。 **物流公司归还甲公司方位灯救护器201只; *物流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802元,返还邮费401元本案诉讼费原告承担9910元,被告承担100元。

3邮政物流企业运输货物损失赔偿适用法律评析?

邮政物流企业受客户委托运输货物,在运输环节发生损坏、灭失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的做法并不一致,有人认为,如本案法院所持观点,应该适用《邮政法》关于邮件的赔偿规定。 有人认为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是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从物流业务的本质属性来说,物流业务的标的物是货物,而不是《邮政法》调拨的包裹(邮件),适用《合同法》中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更为妥当,对物流企业和客户都是公平的,同时也为物流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货或者应当交货时货物的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见,货物运输赔偿原则是: 第一,约定优先原则。 当事人对运输货物的赔偿额进行约定,可以体现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可以根据违约情况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造成损失的计算方法。 货物运输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有利于及时理赔,减少当事人举证的成本,同时减少运输行业风险。 约定赔偿的典型形式是当事人在运输条款中约定赔偿金额或者保证价格的运输。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可以协商补充或者推定。 第三,限定标准赔偿。 限定标准是根据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的市场价格计算,换言之,赔偿积极损害或者损失,不包括消极损害或者损失利益。 第四,按照《铁路法》第十七条和《铁路运输规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限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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