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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受伤乘客后 能否直接向肇事车追偿责任,乘客受伤司机是否需要赔偿

一辆中型卸货车违规撞上其他4辆车(其中包括公交车),造成一名公交车乘客受伤。 事故发生后,警方认定中型自行车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剩下的4辆车没有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巴士对受伤乘客进行赔偿后,能否向事故车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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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辆中型自卸汽车由北行驶至苏州市苏浔路浒墅关镇保丰村时,与4辆偏离道路左侧、按顺序驶来的汽车相撞,相撞车辆中2辆为轿车,1辆为轿车,另1辆为运行中的公交车。 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5辆汽车15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包括公交车乘客李某。 交警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中型自行车司机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余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伤乘客李先生被立即送去接受治疗,但由于李先生脸部受伤,伤口被埋进了其他事故车辆上的煤屑,整个治疗过程相当漫长。 李先生因乘坐公交车时受伤,治疗基本结束后,将公交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李先生因受伤实际发生费用19967.67元,经调解,公交公司赔偿李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0000元,案件受益费50元,共计20050元。

虽然赔偿了钱,但巴士公司觉得这笔费用不应该由他们承担。 毕竟,在应该发生事故的过程中他们没有责任,应该负责的应该是当天发生事故的中型自行车的车主。 问题是能否拿回这笔钱。

律师的说法

新利律师事务所盛震鹏律师表示,法律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因此,被害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应当侵害人,赔偿损失。 应当认为,公交公司向李先生支付的赔偿金(包括事件受理费)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公交公司财产损失,公交公司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受害者被赋予了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追偿权,且江苏省目前对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中型自卸车投保第三方责任保险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同质性; 因此,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当因汽车第三方的责任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公共汽车公司的损失。 但是,这一损失必须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基础。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巴士公司的损失19967.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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