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其他代理人代理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39号解释的规定,查阅代理案件材料时,享有下列权利:
1.在不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况下,有权在庭审中查阅被代理案件的起诉书、答辩状、庭审笔录、各种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该代理案件已经审结的有关材料;3.享有标记场所的权利;
4.阅卷时有权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五、阅卷人复制已经终结的审判案卷,有权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在复制材料上盖章确认。
同时,审查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如需查阅案件材料,应提前与本案书记员或法官联系;查阅已审理案件的相关材料,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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