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

律师和其他代理人代理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39号解释的规定,查阅代理案件材料时,享有下列权利:

1.在不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况下,有权在庭审中查阅被代理案件的起诉书、答辩状、庭审笔录、各种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该代理案件已经审结的有关材料;3.享有标记场所的权利;

4.阅卷时有权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五、阅卷人复制已经终结的审判案卷,有权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在复制材料上盖章确认。

同时,审查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如需查阅案件材料,应提前与本案书记员或法官联系;查阅已审理案件的相关材料,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联系。

  • 车祸死人属于什么案件
  •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对策建议,审理道
  • 伤残案件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审理解析视频,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审理
  • 交通事故致死逃逸销户证据材料,肇事逃逸销毁证据
  • 放弃工伤鉴定怎么写材料,自愿放弃工伤鉴定情况说明
  •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标准是什么,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 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补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因交
  • 车祸申请工伤需要材料吗,车祸报工伤需要什么手续
  • 交通肇事案件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交通肇事责任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