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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标准是什么,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依据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在《办法》中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参照《办法》计算。 但新条例在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同时,未对相应的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作出规定,该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这当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精神,但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和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

一.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身份状况分别按照城乡居民有关标准计算。 目前,许多农民工进城务工、落户,他们已经是城镇居民中的特殊群体,一些地区农村居民的实际年收入已经超过或等于城镇居民的年收入。 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者是农村户籍就按照农村居民标准一律赔偿,是违反公平的。 因此,确认赔偿权利人身份时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常住地除外。 户籍在各城镇所在地的居委会、村以及尚未竣工但已在城市规划区登记的村,为城市居民。 赔偿权利人是农村居民,但有证据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其工作单位或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是城镇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和未建成但已经在城市规划区登记的村的,作为城市居民,在计算赔偿额时应当以城市居民的标准另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区分高低,按城镇居民处理。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增加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中: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款外,还包括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器械费、受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护理、持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被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除第一项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被害人亲属在举行葬礼时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被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抚慰金。

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一)伤残赔偿金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伤残赔偿金根据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自主留存之日起20年计算。 但60岁以上者,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 .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 这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都不是明确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伤残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伤残受益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所造成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解放[2001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伤残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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