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事故费用处理、死亡赔偿金、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富华法律小编中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根据抢救治疗情况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被害人亲属为举行葬礼而支出的交通费”
第十八条“被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除根据救治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在举行葬礼时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处理事故费用。
死者亲属处理交通事故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也可以向负责人主张,但该主张应当由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需要的费用计算,凭凭证支付。 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支付资格信息。 误工费的计算,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上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2、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年满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 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供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周岁的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年满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 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被害人应当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 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4、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者的近亲属受到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