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摩托车在夜间带人行驶时,撞到道路旁一个卸载的棉籽包后摔倒,又被来的出租车当场撞死,肇事出租车随即离开现场。 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近日在阜阳中院调解下结束,肇事车主和司机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16万元。
2005年3月6日晚9时许,阜阳至太和公路发生连环撞车事故。 当晚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农民孙义,将路边卸载的棉籽打包。 被害人陈某骑着两轮摩托车独自行驶,撞到棉絮包,摩托车翻倒,陈某和乘车人摔倒在路上。 郭强驾驶的出租车与陈某倒在路上的摩托车相撞,当场撞死了陈某。
事发后,郭强驾车离开现场,被收费站警方切断。 案件经交警部门查明,郭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和卸货人孙义应负次要责任。 因该出租车为车主郭云所有,并挂靠阜阳一出租有限公司,被害人陈某的妻女4人共同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被告郭云、郭强、出租公司及孙义赔偿各损失24.8万余元。
阜阳中院日前审理此案后,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当庭达成协议,由被告方郭云、郭强一次性赔偿4名原告陈某死亡赔偿金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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