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通 > 交通肇事赔偿

交通肇事民事赔偿赔不起怎么办,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范围

核心内容: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索赔,首先需要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富华法律小编中详细介绍民事赔偿主体的确定问题。

交通肇事 民事赔偿

肇事司机通常作为事故的直接当事人成为民事赔偿主体,但往往需要明确的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当事人与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并不一致。 例如被雇佣的司机在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和被害人是事故的直接当事人,但民事赔偿主体可能由雇主或者雇主与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我国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立法,包括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没有进行概括和界定。 我们通常看到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主体的定义是对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些法律、法规、定义都没有给出确定民事赔偿主体的实用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 (草案二次审议稿)曾在第七十一条中规定:“(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的民事责任,由驾驶人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由驾驶人承担。 (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员许可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员承担。 (三)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员许可驾驶机动车的,由驾驶人承担。 (四)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机动车事故责任的承担事先作出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第(二)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驾驶人追偿。 ”该条实际上试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的负担。 但也有委员提出,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时,确定谁负责很复杂,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本法可以不作规定。 因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时删除了该条。 由此也可以看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谁成为民事赔偿主体,在立法上和实务上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涉及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主体问题的有《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这些解释综合车辆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作为认定标准确定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

运行支配权是指对车辆运行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 运行效益归属是指从车辆运行中获益。 该利润可以是通过汽车运行获得的直接利润,也可以是间接利润。 由此,至少可以形成“谁(对车辆)支配、受益、谁(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责任”标准下简单确定民事赔偿主体的浅见。 当然,这种认识必然有其局限性,不能涵盖所有情况,只能作为大致的把握标准。 例如,未经批准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事务的,在道路上晾晒玉米影响车辆运行造成交通事故的,不能适用“谁支配、受益、谁负责”的标准。 因为晾晒玉米的人虽然不能支配车辆,获利,但影响了道路的正常通行,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也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

民事赔偿主体确定复杂,难以基于非法律专业人员的认知确定的,被害人应当尽量以交通事故涉及的主体为民事赔偿主体,由法院确定以获得可能的赔偿。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法律咨询,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法律知识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呢
  •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是什么,死亡赔偿金分配方式
  • 男方出轨,女方要求离婚,可以提出赔偿吗
  • 撞死人大约赔偿多少万,包括哪些费用呢,撞死人得赔多少
  • 六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六级伤残怎样赔偿
  •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赔偿标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赔钱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22多少钱,湖北省交通事故死亡
  • 烟台工伤六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烟台工伤十级伤残能
  • 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六级工伤认定标准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