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一审判决一旅行社赔偿杨雪颖等7名游客医疗费、误工费及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29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2001年4月17日,杨雪颖等多名游客与被告旅行社下属营业部签订《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加入被告组织旅游团。 18日,被告驾车游览白云山,中午下山途中,在摩天岭公路上公交车从南向北下山时,公交车刹车性能转向不合格,导致公交车下坡失控,滑出路面坠谷,造成1死10余人受伤的交通事故,7名原告分别是交警部门对事故制作了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建议书,认定司机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原被告自愿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旅游团合同,双方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的要求,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车辆存在安全问题,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旅行社应对原告的人身、财产损失给予赔偿原告有权选择依法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所有原告均选择旅行社承担违约违约违约责任,要求实施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法院要求原告合理合法,支持了原告的要求。
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标准赔偿,作为受害者的旅客在一审中获得了比较满意的赔偿额。 一名游客获得52万余元的最高赔偿,最低也就30多万元。 根据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额显然要低得多。 此外,即使游客不能提供购买证明,如游客受损或丢失的衣服、鞋或包,法官在审判时也确认了对游客的上述实际损失的赔偿。 法官认为,原告乘坐的公交车是突然失控冲出路面坠入山谷的,事故发生后原告处于昏迷状态,其身上的物品丢失也在情理之中,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判决给予适当赔偿,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