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材料,当事人需要如实作证。那么,《无忧找律师》的编辑做伪证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将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103010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或者以暴力、威胁、贿赂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教唆、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教唆、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如果案件构成犯罪,最高刑罚是7年监禁。
一、伪证罪的主体要件
伪证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
“证人”是指应司法机关的请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的人。
“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对案件中某些情况的真实性、真实性进行鉴定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
“记录人”是指为了案件的调查取证,通过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记录的人。
“翻译人员”是指司法机关指定或者聘请的担任本案外籍、少数民族或者聋哑诉讼当事人翻译的人员,也包括翻译本案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的人员。
二、伪证罪的客体要件
伪证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的客体要件。
103010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或者以暴力、威胁、贿赂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教唆、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010第四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的性质不同,伪证罪妨害诉讼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同,所以不能以伪证罪直接处罚以伪证罪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的人。伪证罪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但实际无辜的人。
三、伪证罪的主、客观要件
主观方面:伪证罪主观上必须来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瞒犯罪证据而实施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证据的意图,就不能以伪证罪论处。
客观性:伪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辨认、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隐瞒犯罪证据的行为。
所谓假证明、假鉴定、假记录、假翻译,是指证人作了假证明,鉴定人作了与事实不符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隐瞒犯罪证据意味着掩盖和歪曲
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构成犯罪、犯罪性质或者犯罪严重程度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作伪证的事实无关,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就不能以伪证罪论处。至于伪证罪是否造成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以考虑作为量刑情节。
伪造、变造、销毁凭证、隐瞒真相的行为不发生在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中,而是发生在一般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中,或者发生在审计、监察等行政活动中,不能以伪证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010还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酌情处以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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