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诉》的第19条
(一)重大涉外案件
1.有争议的主题很大。
2.这个案子很复杂。
3.有很多党住在国外。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有很多科目。
2.目标金额大。
3.影响较大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级别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号):地区、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二、《刑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996年全国人大修订决定)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案件。
第七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捕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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