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设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的有关决定,各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首席法官和高级法官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以及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问题。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案件,应当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经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如仍有意见,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审判实践中,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三)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其他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刑事诉讼中,还有:判处死刑的案件;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需要减轻处罚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要正确处理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是领导与监督的关系。一方面,要强化合议庭的职责,使合议庭真正承担起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纠正过去审判委员会越权、包办代替、审前决定、“审”与“判”分离的现象,确立合议庭在正常情况下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另一方面,合议庭也不能完全摆脱审判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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