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被告人。
当事人的共同诉讼权利主要包括:
1.用母语进行诉讼;
2.申请退出;
3.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4.
有权对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提出申诉;
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发表意见;
6.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对生效判决的上诉等。
一.受害者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通常是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除享有其他当事人共有的一些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诉讼权利:
(一)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检举或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有权了解原因,申请复议;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立案,人民检察院将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2)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向公安、司法机关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按时到庭;
遵守法庭秩序,当庭接受询问,回答问题。
第二,自诉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自诉人承担指控的职能。
(1)自诉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是: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与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
接受调解(具体案例);
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申请退出;
法院受理案件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的,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8.提起上诉;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生效判决的裁定提出上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2)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是:
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3)私人检察官应亲自参与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补充规定,自诉人经依法传唤两次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撤销案件。
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究的人的两种称谓。在公诉案件中,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被提起刑事诉讼的人被称为“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称为“被告人”。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根据其性质和功能可以分为辩护权和救济权。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对抗检察机关指控、抵消指控效力的诉讼权利。救济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求另一专门机关审查、变更或者撤销国家专门机关作出的不利于自己的行为、决定或者判决的诉讼权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主要包括: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有权由本人或者辩护人协助辩护;有权根据法定条件获得法院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委托其他辩护人为其辩护;
(三)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有权在开庭十日前收到起诉书副本;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向证人、鉴定人提问,辨认、鉴定物证,听取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对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发表意见,互相辩论;
有权向法庭进行最后陈述;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等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救济权利主要包括:
(1)有权申请回避,有权对驳回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
(2)有权对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撤销;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各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等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程序保障: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
(二)由人民法院公开审判;
得到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的讯问;
未被采取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由调查人员实施,且不受调查人员的非法搜查和扣押;
上诉时不得加重刑罚,等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被采取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
(二)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承担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和接受法院审判;
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官指挥;
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生效的裁定和判决。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事件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民事案件的附带原告人有权请求赔偿和撤销,有权请求调解达成和解。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案情,接受调查和审理,执行附带民事判决。
附带原告人有义务为赔偿请求提供证据。
五、单位当事人
(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最高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理人,应当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解释还规定,在审判阶段,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请求人民检察院另行指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传唤他到庭。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作出如下特别规定: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事人有出庭的义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受理单位犯罪案件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被执行人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传唤他出庭。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特别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查封、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被告单位可以提供担保。”
(2)单位被害人
受害人一般是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是受害人。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与作为被害人的自然人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