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通 >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怎样计算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决定了案件的实体审理能否进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如何界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的难点。不同法院对此看法不一,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也各持己见。因此,在案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在不同法院之间,甚至是同一法院之间,出现两种结果截然相反的判决。下面交通事故赔偿中的网络,结合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谈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案情:2004年8月12日20时35分,郭驾驶的摩托车与驾驶的普通货车相撞,造成郭受伤。当日,郭被送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26日出院。他的诊断是:右五趾近节骨折,右骰骨撕脱骨折,右上肢多处皮肤擦伤,右胸软组织损伤。他的出院医嘱:定期门诊复查。郭在医院的最后一次门诊是2005年2月26日。2004年9月30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负事故全部责任,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处理过程中,各方均未申请调解。2006年2月13日,郭第一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等被告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8332元。被告称,郭在起诉前从未向被告主张过自己的权利,也未要求公安部门进行调解。他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他请求驳回郭的诉讼请求。

异议:本案处理过程中,对郭起诉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有较大争议。

第一种意见: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虽然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畴,但有其特殊性,即由公安交警部门先行调解处理。诉讼时效的起点是交警部门调解结束,调解结束的次日送达。交警部门还没出调解结论,原告起诉也没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受害人治疗结束。郭最后一次门诊是2005年2月26日,2006年2月13日起诉,尚未超过人身损害赔偿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种意见: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郭在事发当天被发现受伤,并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伤情明显。其并未要求公安部门调解,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郭受伤之日,即2004年8月12日。郭于2006年2月13日起诉,2005年2月13日前主张的全部损失已过诉讼时效。

评论:下面笔者就以上不同点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一、第一、第二种意见的理由。

根据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先行处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协议未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调解结论,停止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当事人收到调解结论的次日,成为此类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判断依据。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生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当天不再适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调解不再是公安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受害方明显受伤且未申请公安部门调解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事故发生之日。本案所涉事故由公安部门处理,当事人未申请调解,无法取得调解结论。因此,第一种意见与本案及本案法律规定不符。

03010第三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九十四条均规定,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调解,调解自治疗终结或者伤残之日起开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期限为10日。可见,“处理终结”只是交警部门调解开始的依据,而不是诉讼时效开始的计算依据。而且本案中,双方均未申请交警部门调解。申请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时点不是处理终结,而是收到调解终结的次日;达成调解协议,未按照协议履行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因此,第二种意见也与本案及法律规定不符。

第二,本案诉讼时效的计算应适用第三种意见。

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是要求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权利的转移。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权利行使条件达到时,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第136条规定“造成身体伤害需要赔偿的;销售不合格商品未申报的;拖延或拒绝支付租金;寄存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属于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为1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在事发当天住院。应该说伤情比较明显,所以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该是2004年8月12日。

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的几种情况。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点。伤害明显的,从伤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调解终止的次日起计算

3.“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受害人因事故造成身体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不可能在一个诉讼时效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者能够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一年内主张权利。如本案中,郭某于2004年8月12日发生事故,伤情明显。2005年2月26日到最后一个诊所,2006年2月13日被公诉。其应当起诉2005年8月12日之前已经发生的损失,但其直到2006年2月13日才提起诉讼,其中部分已经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但2005年2月12日以后发生的损失,应在时效期间内予以支持。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

  • 违约诉讼合同条款是如何约定的呢,违约诉讼合同条款是
  • 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是多久啊,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
  • 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诉讼主体是,死亡赔偿金分割属于
  • 离婚后可否提精神损害诉讼?离婚后提出精神损害
  •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期限是多久,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诉讼
  •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范本,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
  • 工伤起诉诉讼费怎么计算?工伤起诉流程需要哪些材料
  •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起诉讼费,合同法违约责任的
  • 交通死亡事故法院诉讼费谁付,交通事故诉讼费什么时候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