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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的标准,赔偿营养费的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解读:营养费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文章主题]

本条是关于确定营养费的依据和标准的规定。

[解读]

营养费,《民法通则》。 第119条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没有营养费的规定。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没有专门规定营养费。 第一次提到营养费,是1992年5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施行)》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包括伤残人员的交通、住宿、饮食等合理费用,伤病恢复前的营养费……医疗期间陪护家属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但这一规定仍未提出具体标准。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项最后一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和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没有规定营养费。只有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营养费,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制定司法解释“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该解释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残疾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这篇文章是在以下几点解释的:

第一,受害者营养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合理的营养是促进康复的物质基础。受害者的营养状况直接关系到手术的成败和疾病的转归。外伤、手术、感染、肝、肾、心、脑等疾病都会引起体液-神经、生化代谢等一系列复杂的变化。受害者的营养需求根据伤情不同而不同,很多临床治疗措施也需要营养支持作为提高疗效的手段。如严重创伤、大面积烧伤、大手术、感染等应激状态下,分解代谢亢进,热能消耗和氮丢失明显增加;患者的虚弱、疼痛和不适,以及一些治疗措施或药物的副作用,使患者食欲不振,影响进食;口腔外伤、消化道梗阻等。不能正常进食,或者进食反而会加重病情,或者不利于术后伤口愈合等。尤其是一些危重病人,往往不能依靠普通饮食来解决营养问题。

临床数据表明,患者营养不良是相当普遍的,几乎在世界范围内。住院患者营养状况恶化的原因很多。如患者可能出现恶心、呕吐、腹泻、吸收不良综合征、术后消化道部分切除、肾透析、瘘管等。导致营养流失增加,吸收不良,利用率下降。或因大面积烧伤、多处骨折、感染、外伤、高烧等引起的应激反应。高分解代谢和增加的营养需求。也可能是由于某些药物的影响,或拮抗或促进某些营养物质的分解,使营养物质的破坏加剧。也可能是由于近期饮食限制(如清洁饮食、5%葡萄糖点滴);为化验需要多次禁食;此外,术前营养准备不足;营养补充不能满足康复期间的需求;或接受静脉或肠内营养,但其配方不当或数量不足,均可引起原发性或继发性营养缺乏。

对需要营养的患者给予及时的营养支持,可明显改善其营养状况,有效配合临床,提高手术成功率和治愈率,降低死亡率,缩短住院时间,促进患者康复

这里的“残疾”是包括一般伤害,还是仅指造成残疾的情况?按照字面解释,这里的伤残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一般来说,一般伤害可以不要求赔偿受害者的营养费用。就一般损伤而言,受害者一般不需要特殊的营养补充。然而,也有例外。因为伤势较重,不一定造成残疾。反之,伤情较轻,也不一定造成残疾。那么,是否只要受害人受到的人身伤害达到了伤残等级,就有必要支付营养费呢?就该条规定而言,不能这样理解。总之,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的营养费用,要看受害人受伤或者残疾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受害人要求支付营养费的,除了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外,另一个参考是医疗机构对案件出具的意见。虽然这一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只能作为人民法院的参考,但这一意见非常重要,是人民法院审理耗时耗力营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证明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提出的营养费数额过高,人民法院将根据证据规则作出判决。

三。营养费支付标准

至于营养费的具体支付标准,该条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被害人补充营养的实际需要来决定。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是指受害人为了弥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而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如果受害者在受到伤害前营养状况很差,即使没有受到人身伤害,也需要补充营养。这里原本需要补充的营养费,不应该由赔偿义务人支付,因为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年老体弱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特别注意这一点。要正确区分受害者原本需要补充的营养和受损后需要补充的营养。区分标准可以采用民法因果关系理论。与确定营养费的依据一样,在确定营养费支付标准时,严格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并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实践中要注意,被害人要求的营养费,必须根据其实际需要、案件具体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超过实际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还有一个试行的政策,就是营养费的确定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还不发达,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还不够高,营养费的标准不像其他补偿费标准那样具体和相对抽象,所以营养费的支付不能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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