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工伤治疗所需费用享受工人医疗待遇。 这些费用一般包括住院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但职工工伤治疗必须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如情况紧急,可先行就近医疗机构救治。 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转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在抢救脱离危险后,转至本市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受伤职工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报销。 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二、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护理费
工伤工作人员停业期间需要护理的,有关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 单位不派看护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看护费。 具体工伤保护费的发放在住院期间包括留用前,由公司根据实际支出负责。 具体标准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即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雇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水平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残疾评定后的看护费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立、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立三个阶段支付。 其标准为郑州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郑州市2007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3025元计算,如下。
1、护理费分别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959元; [page]
2、护理费分别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行领取的767.5元;
3、护理费分别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575.6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不明确的,可参考《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包干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日30元。 每天30元的70%以21元为标准。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22个月本人工资,如工伤职工本人每月工资2000元二级伤残补助金44000元。
本人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超过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超过5756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为126637.5元。
本人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低于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1151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为25322元。
七、伤残津贴
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津贴,按本人工资的85%,只要工伤职工本人每月工资2000元,工伤职工可以领取每月1700元的工伤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
八、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是指工伤职工为了生活方便和再就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 这笔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该标准作出规定,因此可以参考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普及型器具费用计算”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一般适用器具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工伤保险条例》中辅助器具赔偿金额的计算也应当按照“一般适用器具合理费用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