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伤害等级赔偿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存劳动关系,辞去工作岗位。 注:未辞职的,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伤残津贴的,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存劳动关系,辞去工作岗位。 注:未辞职的,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伤残津贴的,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存劳动关系,辞去工作岗位。 注:未辞职的,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伤残津贴的,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存劳动关系,辞去工作岗位。 注:未辞职的,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伤残津贴的,标准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工作安排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弥补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工作安排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弥补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