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后是否赔偿护理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306号)、《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标准的通知》 )劳保字2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13号)的规定,职工工伤致残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其伤残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 )护理依赖度按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行移动5个条件区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条件不能用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代替。 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是根据伤病者脏器损伤、功能障碍及医疗和护理依赖程度,对残疾程度进行分级。 被认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应当同时具备护理条件,才能享受护理费。 不认为所有被选为3级以上的人都能享受护理费。 被认定为四级以下残疾,生活还能自理,但不能享受护理费; 但伤残程度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评定,并及时调整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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