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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产假护理假的规定

我国从原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起,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产假从90天延长到98天,规范了产假待遇。 但是,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政策

湖北省产假护理假新规定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法定产假和生育津贴的妻子生育时,丈夫可以享受10天的护理假。 《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月24日至4月5日在省政府法制网上征求意见。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征求意见稿规定,我省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雇主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1%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本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每月、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 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实施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其中参保职工发生的,应当由公共卫生承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女职工分娩可以休120天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工资支付改为享受生育补贴。

其中,正常生育的,享受90天产假和生育津贴。 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和生育津贴。 多胎生育时,每生育一个婴儿就增加15天的产假和生育津贴。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是晚育。 符合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产假和生育津贴。

怀孕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假期和生育补贴;怀孕不满12周不满28周生育的,享受45天假期和生育补贴;怀孕满28周生育的,享受90天假期和生育补贴。

女职工生育、假期遇到法定节假日,不再另算。

男员工有望休10天的护理假

生育津贴以生育、休假天数为基数,按日计算。 支付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

意见稿规定,参保单位男职工,其配偶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男职工所在单位限期全额连续缴费6个月,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护理假和护理假补贴,护理假补贴标准为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用人单位人均日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 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和分娩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因故紧急实施抢救或者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可以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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