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是比较常见的现象,有时伤势比较轻微,只需接受治疗。 工伤保险可以支付医疗费,但有的职工因工伤致残,可能无法继续劳动,需要赔偿。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怎么样? 在富华法律小编中详细介绍。 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按《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工伤治疗医疗费和康复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
(四)安装、配置助残器械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保护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工作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劳动者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劳动者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除了上述工伤医疗基金支付的项目外,还有从公司获得的停业补贴期间的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一次性就业补贴等。
二、工伤伤残鉴定的申报时限规定
关于工伤申报期限,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被认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按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申报有时间限制。 多为用人单位申报,出现特殊情况,规定申报时间在工伤发生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报工伤的,工伤申报期限为工伤发生日起1年。 根据申报工伤事故的主体不同,期限也不同。 这个也请大家注意。
三、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条件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单位内,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损失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造成事故损失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失踪的;
6、上下班途中,发生汽车事故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死于突发性疾病,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争、公务受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上是富华法律小编,总结介绍了“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等相关法律知识。 必须注意工伤申报有时间限制。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不同的主体申报工伤,期限不同。 如果存在其他法律问题,请联系富华法律。 专业律师会帮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