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摔伤,谁来赔偿?

小吴是我市枞阳县的农民,需要老弱的父母供养,需要上学的孩子抚养,家庭非常困难。 为了挣“外地人”贴补家用,他带着老杨和老伴儿来到安庆某工地打工。 2005年5月26日,吴先生在工地二楼施工时,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失足,掉在地上,被工人送医院救治,住院87天,需医疗费4万余元,被诊断为颈髓损伤伴衰竭瘫痪,生活不能自理

怎么办? 怎么办? 如果不能工作,就没有经济来源,受伤需要巨额费用,小吴和老伴陷入困境! 在与工地老板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吴先生决定聘请律师提起诉讼!

经调查,吴某摔伤的工地是南京一家公司具体修建的,此后,该公司将土建和木工包工转包给小王,小王将部分混凝土模板工程转包给小杨,小杨聘请吴某从事木工工作。 在律师代理下,吴先生手持法律武器,凭一纸诉状将承包商南京某公司、分包商王某、雇主杨某起诉至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要求几名被告连带赔偿其摔伤造成的各项损失。

2006年5月10日,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杨某赔偿吴先生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判决被告南京某公司和被告王某对被告杨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论:

问题1 :什么是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员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向员工提供劳动力,雇主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种用工形式有:家庭雇保姆、老板雇司机、临时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

问题2 )雇主杨先生为什么只赔偿吴先生的跌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从事用工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责任,也可以向雇主请求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

在本案中,吴先生受雇于杨先生在从事雇佣活动(建筑)中受到人身损害,因此,雇主杨先生只对吴先生的摔倒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3 )既然雇主杨某只对吴先生的摔倒应予赔偿,为什么南京一家公司和被告王某也要对吴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是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工作人员在用工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人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南京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商明知被告人王某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仍将工程发包给王某,王某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杨某,南京某公司和被告人王某也要对被告吴某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承担,从而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民事责任。 那是共同的责任之一。

问题四)发生人身事故时,赔偿项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需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

受害人因伤致残,增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受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

问题5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在赔偿项目上是一样的吗?

1、区别:雇佣关系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劳务关系,而劳动关系是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个人和个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已经确定的事实劳动关系和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两方面。 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劳动者从单位领取的工资、对单位劳动者的劳动审批表、工资表等。

2、赔偿:因用工关系发生事故的赔偿,按侵权人身损害标准计算。 因劳动关系发生事故的赔偿,依据国家有关工伤的规定。 两者最主要的区别集中在死亡赔偿金上。 就业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岁以上者,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因工伤事故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劳动死亡补助金

(一)殡葬补贴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由职工因工死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发给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增长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长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长10%。 经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死亡劳动者职工生前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残疾职工在停业期间因工伤死亡的,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q5 )某人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造成工伤的,如何赔偿?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当事人在受到工伤待遇后,向侵权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要求工伤待遇的,应当予以支持。 因工伤待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实际赔偿的部分,但不应当扣除营养费、精神抚慰金。

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同一机构,受害者只能选择一种赔偿。 ”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程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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