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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程序及时间规定,工伤认定和赔偿程序

发生工伤情况时,有关工伤,如果没有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需要赔偿,工伤认定标准和赔偿程序和时间如何? 为了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知识,富华法律主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了解吧。

一、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程序及时间

医疗费用:

(一)职工工伤治疗,应当到签订服务合同的医疗机构就诊,紧急情况下可以就近医疗机构先行救治。

(二)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那么工伤认定九级赔偿是怎样的标准呢?

《工伤保险 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7个月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知识】

认定的九级赔偿标准是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四年伤残赔偿金。 (城镇户籍按城市标准,农村户籍按农村标准); 此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都要赔偿。

第二十八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还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第二十九条)因第三人原因发生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第三方追偿。

第三十条)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调整结果。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清算财产,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清偿未清偿的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认定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损失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执行职务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失踪的。

(六)上下班途中,遭受不属于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失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小编介绍的工伤认定标准、赔偿程序和时间相关内容,进行工伤认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 提供专业律师。 欢迎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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