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规定的人格权实际上只是人格权,因此确定国家侵权精神赔偿范围的关键是准确界定人格权的范围。法律咨询: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程序的咨询
律师回答说:
新《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 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没有必要干预。 双方不能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的规定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被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被监护人非法脱离监护,造成父母子女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重大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以侮辱、诽谤、蔑视、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违法公开、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其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其他方式侵害。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灭失或者损毁,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受到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以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 无配偶、父母、子女的,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可以其他近亲属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