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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的类型,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具体有哪些分类?(一)约定赔偿、一般法定赔偿、特别法定赔偿

约定赔偿是指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定的损害赔偿。 例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的,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另外,还可以约定违约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一般赔偿是指根据法律一般规定规定规定的损害赔偿。 例如: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获得的利益,但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特别法定赔偿是指法律根据特别立法政策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 典型情形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赔偿是我国法律上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二)迟延赔偿和填补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可以分为迟延赔偿和填补赔偿。 前者是在履行延迟的情况下产生的、与本来的支付一起被要求的损害赔偿,该延迟赔偿被解释为本来支付的扩张。 赔偿以不能履行时产生的损害赔偿为典型,是代替本来支付的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迟延履行违约的情况下,在履行请求权上附加有赔偿请求权; 在履行这种无法确定的违约的情况下,赋予赔偿请求权以代替本来的履行请求权。

(三)债务同一性理论

不履行债务(违约)的损害赔偿系转换引起的损害赔偿的债务通常被认为与原债权或履行请求权具有同一性。 具体来说,对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本来债权的扩张(迟延赔偿的情况)或者内容的变更(赔偿的补充的情况)和本来债权具有同一性。 请求权的履行与各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同一性,是指在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以及时效期间等方面的法律上的同一对待,其实利益与履行请求权的人所附属的担保、物的担保同样在于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除前已经迟延,债务因解除变成抵补赔偿的,其债务已经陷入迟延,抵补赔偿债务自然陷入迟延,无需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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