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诉讼当事人做了哪些修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这部分有哪些规定?下面,无忧找律师民事诉讼法边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与旧的相比,增加了一条内容: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当事人的具体规定为: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负责人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和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共同,或者诉讼标的相同,人民法院认为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一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方的诉讼经其他共同诉讼人认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代表人的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解,必须经被代表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同类且当事人人数众多,起诉时尚未确定当事人人数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公告,说明案情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登记。在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未选举代表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约定一名代表。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代表人的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解,必须经被代表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所有权利人发生效力。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判决或者裁定。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第三人认为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三人虽然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