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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刑事案件

1.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2.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5.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其法定代理人。

6.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法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7.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然而,法院将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

8.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9.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10.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证据和案件发表意见,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宣布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

1.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等辩护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释放、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3.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诉。

1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1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收到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2)民事和行政案件

1.一方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权提起诉讼;

(2)原告有权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回诉讼;

(3)被告有权提起反诉(行政案件除外)。

2.双方共有的诉讼权利:

第一次

(2)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符合申请回避的法定条件的,有权申请回避,以保证其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3)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合法性,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

(4)辩论权。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问题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进行反驳和答辩。

(5)请求调解的权利。在民事和经济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解解决纠纷。一方行使这一权利的条件是另一方的同意。

(6)自我和解的权利。在民事和经济诉讼过程中,双方都有权相互协商,互让互让,自行达成和解。

(7)上诉权。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重新审判,变更或者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9)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9)有权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当事人已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以及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十)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权利。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对方陈述的事实及其证据材料不真实,鉴定结论或者勘验笔录不科学、不客观的,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

(11)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错误,有权申请更正。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认为陈述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补充。

(十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为不通晓本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2)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院指挥,不得有任何妨碍诉讼的行为,使诉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顺利进行;

(三)当事人有义务如实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4)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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