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但有些特殊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注意,以上两类案件一定是关于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5.如果赡养费追索案件中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而不是“必须”,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
6.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