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当事人会亲自参加诉讼活动,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而不亲自进行诉讼大致有三种情况:
1.无法律行为能力人主要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2.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但因年老、患病、长期不在、身体有部分缺陷等原因,不能亲自进行诉讼的;
3.他们虽然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亲自进行诉讼活动。
无法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其他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必须获得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才能承认、放弃或变更索赔,达成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侨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委托的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认证。
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诉讼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志外,本人仍应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明离婚或不愿离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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