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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呢,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行为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合同订立的过错责任。 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呢? 以下由富华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订立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一种。 一般认为,它是独立的债务发生依据,与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共同构成债务发生依据体系。 然而,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由于合同法中没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管辖诉讼的规定。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法院认为缔约过失纠纷应由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笔者认为,笔-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管辖不应该由合同纠纷的管辖方式来确定,而应该按照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取消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关于纠纷解决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该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发生无效、取消、终止的,均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由此发生的争议。 但这并不表明合同成立前的合同纠纷也应按照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方法解决。 并且,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被取消或终止有本质的不同。 显然,缔约过失责任诉讼不能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

实质上,合同订立过失责任的成立以违反法定义务为要件。 这一点与侵权责任以违反法定义务为要件,而合同责任以违反约定义务为要件完全不同。 过失责任是赔偿责任,违约是违约责任。 因此,不应将缔约过失责任视为合同责任,而应视为特殊侵权责任(高于一般侵权责任要求)的缔约过失责任,实际上因缔约各方协商、接触的行为,造成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最终侵犯的是当事人的财产权据此,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诉讼应当由侵权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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