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 > 合同违约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赔偿纠纷案判决书,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大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 )海法商初字第91号

原告:大石桥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石桥市汤。

被告:袁x,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友谊大道15号。

原告**桥汤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原*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赔偿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上法庭参加诉讼。 本案已经审理完毕。

原教授说,原告作为向伊朗、西班牙出口的重烧镁8000吨、轻烧镁6000吨、共计14000吨(以下简称烧镁)的货物所有者委托被告运输,但被告擅自将该货物运输到原告以外的指定港口。 为此,原被告于2001年3月6日签订《协议》和《抵押合作协议》,约定中被告于同月30日前将私自运往湛江港的14000吨烧镁全部运出国境,并承担湛江港发生的任何储运费用承担上述货物未经海关许可,无法从湛江港运出国境的一切损失。 并抵押深圳世园会聚荣房屋194.9平方米房屋及“桂A-A0103”奔驰轿车; 在上述两协议中,原告由何*龙代表签名,被告直接签名,卢*盛作为中证人签名。 被告在上述两协议签订后,因未按合同履行、下落不明,上述货物仍储存在湛江港。 由于被告两次故意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只要求法院支付在湛江港损失的包干费、公积金费、人工费、代理费、换袋费、运费等共计15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我院审理期间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 (何)龙与被告于2001年3月6日签订的《协议》及《抵押合作协议书》原件。 (一)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二)被告违约擅自向湛江港运送货物; (三)被告在2001年3月30日前将上述货物装上外轮,保证离开中国境内,并为深圳住宅及奔驰轿车提供担保。 (四)湛江港发生的上述货物的全部储存、搬运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收受原告20万美元。

证据2 :《湛江港发生实际损失的发票传真打印》第9页18份。 (一)证明上述货物在湛江港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二)具体损失包括包干费、装载量费、人工费、代理费、换袋费、超重费、运费。

证据3 )被告要求原告打印“运费支付请求和银行、地址”传真复印件。 证明被告是真正的委托人的14000吨烧镁货物的所有者是原告。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