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时,胎儿有权要求民事赔偿吗?
【事件】
2004年5月28日10时40分许,福建省某县一名驾驶人驾驶邢某的小型拖拉机载着河沙从河田向长汀方向行驶。 车辆行驶至319国道346KM 280M处时,轮胎漏气,车身偏向左侧,与从相反方向驶来的中型普通轿车相撞,致司机赖某州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某县交警大队曾认定,有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赖某邦的遗腹子赖某,出生于2004年10月23日。 赖某起诉要求法院判决邢某和曾某支付抚养费。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致赖某国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赖某系被害人赖某邦的遗腹子在被害人赖某邦死亡时,胎儿还不是赖某邦的“生前扶养人”,即依法应当扶养的未成年人,但胎儿出生是必然的,赖某出生后,被害人赖某邦也必然扶养。 被告应当对胎儿出生后生活费承担赔偿责任,这符合扩权保护的民法理论和事实要求原则,因此要求原告赖某支付被告抚恤费的邢某作为该事故车辆的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赖某的生活费人民币36033元、亲子鉴定费用人民币594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凯某责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个案研究】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的,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部分。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承认胎儿继承权,前提是胎儿出生后生存。 其实,胎儿出生后应享有的权利很多,不仅限于继承权,如扶养权,但抚养者首先是其父母。 如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胎儿出生前死亡,不能履行其抚养义务,胎儿出生后立即丧失受抚养权利,严重损害其正常生活人身利益。 因此,胎儿在出生后有权向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侵权人赔偿生活费损失。 也就是说,侵权人的赔偿项目应当包括出生后存活的全部婴儿(父母双方均因侵权行为死亡的)或者部分生活费(父母一方因侵权行为死亡的)。 这已经成为各国的立法通例,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所采用。
【律师提示】
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对造成其供养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有权主张赔偿生活费。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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