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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审判员什么情况下要回避呢,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

核心内容: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应当主动回避。法官不自行回避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那么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呢?以下是无忧找律师边肖对法官需要回避的情形的简要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章规定以下情形,审判员需要回避: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

法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礼物,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法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开庭时提出。如果在案件审理开始后才知道回避原因,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申请回避的人应当中止参与本案,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庭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后三日内作出口头或者书面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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