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聘任或者聘用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和确定的过程。
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伤致残,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受伤方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如果受害方不申请,则视为一般伤害。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进行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是:一是医院证明;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分为10个等级。受伤人员符合两个及以上伤残等级的,以伤残程度较重的等级作为最终的鉴定结论,但应单独说明各地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一方”仅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一方,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评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决定,并将重新评估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结论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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