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规定仲裁当事人的重要权利是:
1.申请人有权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申请人有权申请仲裁,并在申请书中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也有权放弃自己的仲裁请求,终止仲裁程序。申请人还有权变更仲裁请求,包括增加或减少仲裁请求。
2.被申请人有权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并有权提出反请求。
在仲裁中,被申请人有权承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也有权提供证据表明其不承认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反诉。当然,反诉必须符合仲裁范围和仲裁事项的要求。
3.仲裁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法》中的财产保全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制相关财产处置。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