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者死后出生的孩子作为被扶养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被害人应当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 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规定了受害者与其死后出生的孩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法定的扶养和被扶养关系,与受害者死前是孩子出生还是死后出生无关。 因此,交通事故肇事者应当赔偿受害者死后所生子女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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