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最严重的损害后果可以说是致人死亡,这种情况除依法追究加害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外,还需要赔偿遗属。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具体怎么赔偿? 请在以下具体理解。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具体怎么赔偿
1、死者亲属处理交通事故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也可以向负责人主张,但该主张应当由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需要的费用计算,凭凭证支付。 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支付资格信息。 误工费的计算,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2、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年满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 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
3、被供养人生活费根据供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周岁的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年满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 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被害人应当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 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者的近亲属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逃跑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表现为同种数罪的情形。 例如,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害怕巨额赔偿费用,赶紧逃跑的,行为人违反了完全的交通事故。 此后,行为人在逃跑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他人死亡,再次构成完全交通肇事罪。 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犯罪,因此客观上均为加害行为,前后两次加害事故的对象相同。 刑法理论将这种情况称为同种数罪,按照数罪理论和司法实践同种数罪不应并罚,应当在该罪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交通事故造成实际损失的,无论是人身损失还是财产损失,加害人都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 当然,如果实际损失情况不同,具体赔偿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