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律师:
2003年8月,我被安庆某互联网公司聘为业务员。 当时,互联网公司与我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约定在职期间我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离职后公司应给予一定补偿,但离职后2年内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从事同业竞争。 如果违反约定,公司有权要求我赔偿经济损失。 今年11月,我因故辞职,公司也给予了一定的补偿。 最近,我再就业到安庆一家同行的计算机公司。 网络公司知道后,要求我支付违约金。 我不是经理,我觉得不应该支付网络公司的赔偿金,而不是竞业限制的对象,请问程律师。 网络公司可以要求支付违约赔偿金吗?
王响
王老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经营与自营或者为他人工作的公司同类的业务。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有其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在《公司法》年,竞争规制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员工没有规定,但从民法的诚信原则和忠实义务的角度来看,公司员工尤其是掌握企业核心技术、经营秘密的管理者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一般原则公司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与员工签订劳动协议,制定保密规定,扩大禁止竞业的主体适用范围,限制员工从事同类营业的行为,是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忠实义务的基本原则相一致的。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通常与知道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合同。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不得离开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直接竞争的业务。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
你与网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网络公司在你退休时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因此,你也必须全面履行承诺的义务。 当你违反该协议从事同业竞争工作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网络公司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解答: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程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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