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伤伤残赔偿起诉书范本

提起工伤赔偿诉讼,必须以符合法定程序的工伤认定为前提。 此时需要工伤赔偿起诉书,但很多人不知道工伤赔偿起诉书的制作方法。 以下富华法律小编为您带来最新工伤伤残赔偿起诉书范本。 希望能帮上忙。

一、最新工伤伤残赔偿起诉书范本

原告:“性别”“年龄”“出生地”“民族”“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地址:

申请人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事件原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6月-2007年1月25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共计人民币【8216】

2、责令被告在职业病诊断后仍在原单位工作7个月期间的单位津贴补偿费。 合计人民币【7000】元;

3、被告责令原告尽快配制适合严重听力损伤的助听器,并承担社会保险可报销的差额

4、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的费用【6000】元

5、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1976年12月进入被告绍兴起重机总厂,职业为板金工,现为油漆工。 (因2005年11月23日原告职业病诊断1年后调至2007年1月26日),在我厂29年的噪声环境接触中,近10年来听力逐渐下降,伴耳鸣的,于2004年7月上旬向单位申请职业病诊断。 令人意外的是,如此合理合法的要求被被告当场否定,原告再三要求同意申报,被告因未能提交市疾控中心要求的现场危害评估资料和职业健康管理文件,再次拒绝申报。 在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的投诉和交涉下,最终同意申报。 )绍疾控验字第L-0001号检验报告经原告多次要求职业病诊断后,被告方可进行检验。 在此之前,没有这种工作环境的检查报告,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第 (4) (5)项) )。

原告于2005年11月23日被诊断为职业性严重听力损伤,疾控中心处理意见为远离噪声工作环境和药物治疗。 此时,被告不听,不按照疾控中心的处理意见履行义务,也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给原告安排治疗或者给予岗位津贴。 在确诊职业病7个月(2005年11月-2006年6月)内,由于被告对职工生命健康漠不关心,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工作的同时原告经常要求被告停止其治疗。 被告始终“以原告放弃休产假、带薪假期为目的”(据原告称,其他劳动者也有一定程度的听力损伤,但迫于被告雇佣关系的有利地位,不敢申请或拒绝职业病诊断)。 原告带病继续在噪音环境中工作,如果病情延长,耳聋耳鸣会持续恶化。 工作中根本听不到起重机安全指挥的铃声,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此后,在病情和身心实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原告于2006年5月多次以书面口头形式向被告提出停业补贴要求,并准备自行放弃劳动的,被告同意于2006年6月1日休工伤治疗。 被告向原告提出,为了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停业带薪治疗需要医院休息诊断证明。 应被告要求,原告分别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就诊时出具的诊断书共分8次给予被告,共8张。 至2007年1月25日病情稍稳定后,工伤治疗结束。

停业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希望协商解决工伤待遇上的问题,但均被拒绝,只收到一封律师函。 原告不得已于2007年4月6日(30日变更请求)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计算排除其中加班费原告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308.20】元。 实际上,被告公司采用计件工资制,平时发给员工的工资条件不按规定发放基本工资。 (绍兴市规定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70】元),代之以该厂内部核算办法,只发给奖金和加班费。 另一方面,被告在劳动仲裁时提出的证据是,将平时工资条上的奖金名义改为工资名称,采用偷梁交换柱的卑鄙手段,降低原告工伤前平均工资基数,降低原告工伤前平均工资基数,这是被告工资名义上所谓的加班费其实是奖金的一部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停业期间的利息、清凉饮料费、节日费不属于工资范畴,但我们认为应该属于职工福利范畴,应当在不变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情况下计算。

原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编号: 2005016 )的诊断结果已为职业性严重听力损伤,医学上称为神经性耳聋,目前医疗水平已无法治疗,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伴有耳鸣严重,无法进行正常的语言沟通,晚上睡觉时也会出现耳鸣根据劳动局咨医院的诊断,认为只能通过安装助听器(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来降低耳鸣的身心感受,但在实际治疗中,劳动局咨医院并不开展助听器检测工作,得知后前往药店开具助听器处方协议医院医生认为原告在药店发放的助听器只能起到扩音效果,不适用于原告伴有耳鸣的病症。 后经医嘱委托绍兴市惠耳听力技术设备公司检测,经考试合格后,感觉效果较好,耳鸣能明显降低。 但是,其市场价格以原告目前的经济困难水平是无法负担的。 我方认为原告进入单位工作近30年,被告不提供手套、工作服以外的任何劳动防护用品。 原告于2005年11月23日被诊断为职业病后,被告仍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明知造成严重后果而漠视法律,主观上放任事态的发生和扩大,严重侵犯了职工的生命健康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负责为原告调配合适的助听器。 只要被告能依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及时评估工作场所危害,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原告就不会形成目前的严重听力损伤症,也不会应用药店销售的助听器。 在这样的困境下,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寻求救助。

综上所述,我方发现被告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主观上完全无视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客观上采取延误职业病患者治疗、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加班加点等行为,以及《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 (4) )项、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十七条,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贵院支持诉讼。

您觉得怎么样

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年xx月xx日

二、工伤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情况:

1、一般伤害(未致残)赔偿

医疗费、伤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保障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住宿费。

2、造成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保障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住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 .死亡赔偿

葬礼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工作人员下落不明的

职工外出或者在救援工作中失踪的赔偿项目,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决定。 职工未被宣告死亡的,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为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劳动死亡补助金的50% (生活有困难的); 职工被宣告死亡的,直系亲属可获得的赔偿项目为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劳动死亡补助金。

对非法雇工伤亡的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工伤保险条例》根据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伤亡,是指没有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遭受事故损失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以及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额应当在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者童工因事故致残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劳动能力鉴定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交通费等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级残疾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残疾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残疾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残疾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残疾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残疾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残疾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残疾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残疾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死亡的,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赔偿金,同时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核实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本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金额和单位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与劳动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公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均为“最新工伤伤残赔偿起诉书范本”,提出工伤赔偿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意见书,法院方可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存在其他法律问题,请联系富华法律。 专业律师会帮你。

责任编辑: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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