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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未结束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庭审当中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吗

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某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没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随后通知法院重新开庭进行质证。原告委托两名代理人参加第二次开庭参加诉讼。当原告在开庭前向法官提交授权委托书时,法官表示该案已经第一次开庭,不能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只能旁听,不能发言。

对此,问题产生了:在案件继续开庭、本案审理未结束之前,当事人能否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直接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了解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场。一般认为,根据该法,当事人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出席诉讼。

103010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这似乎印证了上述结论。然而,听证是否应限于“第一次听证”,以及这里的“听证”应作扩大解释还是限制解释,是两种观点的主要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在该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允许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前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因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所以诉讼代理人可以参加一切诉讼活动,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授权参加一些诉讼活动,比如单纯的接收裁判文书。而且根据民法基本规则,除非法律明文禁止,法院无权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98年1月19日)第十六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其法定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指定,不应仅限于“开庭前”。该条可资借鉴,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不应仅限于“审前”。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在民事诉讼中的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因当事人随时委托代理人而造成的诉讼延误(如代理人未参加一审可能对法庭调查不清楚等。),并防止代理人只收取代理费而没有任何效果,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此,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在第一次开庭前限定代理时限。当然,对于因适用简易程序导致案情复杂而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需要重新开庭确认证据和法律事实,所以这个时间应该相当于第一次开庭,允许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出于对弱势自诉人的法律倾斜。既然法律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那么可以推断,一般刑事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除外,包括被告人)应当限于“审前”。虽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容易比较,但从法律的角度看,民事诉讼似乎也应该局限于“审判前”。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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